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接受多样化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现对我校短学期设置做如下调整:
一、将现行的短学期更名为“暑期学校”
二、时间和教学活动安排
每年7月初长学期结束第一周至第五周,共计5周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各学院根据各年级教学具体情况,主要围绕如下教学活动进行安排:
1.组织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2.开放实验室,安排创新性实验和研究性实验;
3.组织学生开展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其他科研训练活动;
4.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杰出校友开设系列讲座;
5.开设暑期外语、就业及各类培训;
6.组织数学建模、挑战杯等各类学科竞赛项目培训;
7.开设辅修课程教学内容;
8.开设各类特色课程;
9.开设部分重修课程。
三、教学活动安排程序
1.各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七周向教务处提交本学院开设暑期学校的教学课程和活动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向学生公布。第九周、第十周学生自主选择暑期学校教学内容,第十一周确定暑期学校教学计划并公布。
2.各学院提交暑期学校教学计划时,要求填写教学活动计划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安排、主讲人、指导教师、可参加人数、考核方式和应给予的学分数、所需经费等。
3.暑期学校教学活动原则上学生自愿参加,除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外。
四、学分认定
1.暑期学校教学活动学分按学校学分管理相关条例认定,原则上理论课16学时为1学分,实践和实习32学时为1学分;专题讲座以参加4次为1学分,并提交书面报告;辅修课的教学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在暑期学校修得的学分,根据教学活动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规定,可替代相应课程性质的学分。
五、相关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暑期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要科学、有序、有效地安排好暑期学校教学计划和各项教学活动,要把暑期学校作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培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来抓。
2.为保证暑期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教学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六、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涉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