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药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党建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药学院党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政令畅通。
第三条 药学院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药学院党组织会议是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药学院党组织会议事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2.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推动学院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基层党的建设质量。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和相关机构负责人任免和调整,研究干部队伍规划和干部培养工作,研究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工作。
4.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按照校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统一战线、知识分子工作。
5.研究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6.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政治审核事项,严把政治关,提出政审意见。
7.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
8.研究决定学院党内评优、慰问,做好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9.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审定以学院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11.其他需要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六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组织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组织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日内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前准备。
第八条 凡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研,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不得仓促上会。
学院党组织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九条 药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但不得以个别酝酿代替会议决策。
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干部任免调整、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前,应听取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并协商一致;研究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前,一般应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教代会执委、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等的意见建议;研究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前,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研究讨论有关政治审查事项前,要安排专人通过查阅档案、谈话、外调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有关情况要在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整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干部任免调整的工作程序参照《延边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延大党发〔2014〕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实行末位表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调整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会议安排专人专门做好会议记录,研究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执行学院党组织会议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学院党组织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六条 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第十九条 会议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具体负责的班子成员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