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延边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延边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强毕业生教育、指导、咨询、服务和质量反馈工作,积极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有效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切实构建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就业工作服务水平。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推荐原则,鼓励毕业生提高学历层次、出国深造(就业)和为本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引导毕业生到省会以下市县、中西部区域和城乡基层工作,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的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第四条  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双向选择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自主择业期暂定为三年,即毕业当年7月1日至第四年6月30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延边大学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各级学历学生。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规划全校学生的就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教育与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学生就业服务与日常工作,各学院配备就业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教育与服务中心和学院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施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推动开展“学校主导、学院主体、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和“学校、学院、专业”三级运行机制,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完成就业工作目标,努力形成学校、学院、专业、教师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九条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学院与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教育与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就业工作全局中的指导规划和前瞻审议等重大事宜决策。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教育与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教育与服务中心是学校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就业服务与市场管理科和就业创业指导科等2个科级机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方针政策制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学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负责学校就业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完善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学校就业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3.负责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工作。组建相对合理稳定的就业工作队伍,逐步完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的师资队伍建设,稳步提升指导教师业务素质。

4.负责就业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协调指导与检查督促各学院就业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参照《延边大学就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暂行)》做好就业考核评价工作,积极营造创优争优的工作氛围,学校加强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宣传。

5.负责就业创业课程建设。加强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等课程建设,开展职业就业创业课程教学,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咨询服务,支持相关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

6.负责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就业网站、就业管理系统和信息化平台的功能与效果,积极利用各种新媒体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就业相关信息。

7.负责就业市场建设工作。加强基地建设,开展有形就业市场的分类建设与维护利用,组织参与各级各类招聘活动,多方收集利用无形市场信息,完善用人单位数据库分类建设;

8.负责就业协议履约工作。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的统一发放、管理、审查和鉴定工作,督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9.负责就业调研与反馈工作。做好就业调查和反馈工作,利用校友和第三方资源建立培养质量与市场需求的就业反馈系统,形成调研报告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10.负责就业宣传工作。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为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让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确保政策信息及时送达和有效利用。

11.负责各级基层项目就业工作。重视基层就业项目的吸纳能力,做好项目组织管理和反馈服务工作,优先做好“特岗教师、参军入伍、基层选调、西部计划、汉语留学和科研助理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

12.负责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建立就业帮扶登记制度,依托职业能力提升和技能培训项目,指定专人做好少数民族、双困生和女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

13.负责就业理论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就业反馈功能,加强对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超前部署和科学管理,把握就业工作的主动权,培养一批有专业背景的就业工作专家队伍,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就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14.负责学生就业的结构性工作。包括毕业资审、校园招聘、信息发布、就业推荐、就业培训、派遣计划、质量报告等结构工作,协调上级单位审核公布学院专业就业情况和就业率。

15.参与其他工作,包括毕业教育、离校派遣、户档转递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就业工作职责

各学院是落实就业工作的主体。学院应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学工办、教务办、教研室、系总支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等积极参与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教育与服务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工作职责是:

1.依据学校工作制度和职责分工,建立本院就业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全员抓就业的基本工作内涵。

2.负责传达各级各类就业政策。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有效传达各级各类就业政策,让毕业生知晓获取信息的渠道,确保及时送达和有效利用;

3.负责制定本学院就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据学校工作计划和学院实际,做好本学院就业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4.负责推介本学院毕业生。熟悉本院毕业生各阶段各群体的基本情况和求职意向,能有效结合专业就业形势开展就业教育活动,利用各级平台和渠道积极有效推介本学院毕业生。

5.负责落实就业结构性工作。协助学校落实好生源采集、资格审查、信息发布、校园双选、择优推荐、评价鉴定、职业培训、基层项目、就业计划、派遣方案和质量报告等工作。

6.负责本学院二级就业市场建设。多渠道收集发布学院各专业就业信息,建立就业信息库,汇总发布至学校信息平台,结合学院特点组织专业行业类招聘活动,共建共享就业市场。

7.负责本学院各阶段就业情况调查。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派遣就业率、初次就业率、最终就业率和离校半年后第三方就业状况的调查工作,数据汇总形成完整链条,获得人才培养质量与市场需求的真实数据,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意见。

8.做好培养与就业互动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开发校友资源,以基地建设拓展市场建设,吸纳推荐毕业生就业创业,做好就业基地与实习实践的有效结合,及时反馈市场供需信息,主动参与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总结相关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

9.配合学校做好毕业教育、文明离校、户档案转递等工作,做好就业相关材料建档工作,为就业工作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10.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职责

    1.认真学习各级各类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完成培养环节的相关要求,顺利通过毕业答辩和相关考试,取得毕业资格;

    3.接受学校和学院开展的各类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活动;

    4.认真学习《延边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掌握整个就业程序;

    5.认真准备个人简历等求职资料,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6.积极参加各类就业市场和双选活动,广泛寻找就业途径,把握就业机会;

    7.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8.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9.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10.拿到《毕业生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第三章 就业工作内容和流程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教育与服务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工作内容为:

1.进行就业指导与职业教育;

2.毕业生信息采集与资格审查;

3.开展就业宣传和毕业生推介;

4.收集整理发布单位招聘信息;

5.组织参与各级各类就业市场活动;

6.协助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7.制作就业方案并上报主管单位;

8.开展就业派遣与发放就业报到证;

9.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10.就业方案调整与派遣遗留问题处理;

11.毕业生就业统计与调查反馈

12.就业创业理论研究与课程建设;

 

毕业生就业工作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在最后一学年完成相关毕业离校手续,是一项伴随学生学习生涯全全程的工作。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涉及就业政策、就业制度、就业程序和就业信息的全过程完全公开,确保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基本流程为:

    (一)9—10月份:

1.应届毕业生就业统计与遗留问题处理;

2.毕业生就业咨询与指导服务工作

3.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校园双选活动和精品招聘月活动;

4.下年度毕业生信息审核、汇总、上报;

5.开展毕业鉴定工作,下年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推荐表的发放与管理;

6.就业宣传与下年度毕业生集中推介;

7.走访就业市场,扩大校园就业市场范围;

8.组织各级各类职业就业创业类讲座;

9.各级基层就业项目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推进实施;

    (二)11-12月份

1.毕业生就业咨询与指导服务工作;

2.举办大型毕业生就业市场;

3.发布需求信息,组织参与各级各类校园校地双选活动;

4.分类汇总下年度毕业生推荐表,刻制光盘或在网络平台宣传;

5.开展就业服务的阶段性调查活动,落实就业推进计划;

6.组织学生生涯规划和创业大赛活动,烘托就业创业氛围;

7.组织省级职业能力提升项目活动;

8.召开就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9.公布学院专业年度就业各项指标;

10.开展应届毕业生第三方就业状况调查;

11.各学院应届毕业生年度就业率汇总;

12.开展离校待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

13.公布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14.公布年度培养质量与市场需求报告;

    (三)次年1—2月份

1.毕业生就业咨询与指导服务工作

2.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校园双选活动;

3.修订《毕业生就业手册》;

4.完成上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5.公布延边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白皮书;

6.制订《关于做好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工作文件;

7.多方听取意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8.走访就业市场,多渠道扩大校园双选活动范围,开展企业分级建设;

9.调查汇总应届毕业生就业签约状况;

10.就业创业教师业务培训;

    (四)3—4月份

1.毕业生就业咨询与指导服务工作

2.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校园双选活动;

3.未签约应届毕业生登记备案;

4.《职业生涯规划课》教学工作;

5.就业服务的阶段性调查活动;

6.公布应届毕业生就业动态数据监测;

7.编制发布应届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8.各级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推进实施;

9.就业市场走访与建设开放,扩大校园就业市场范围;

    (五)5-6月份

1.毕业生就业咨询与指导服务工作;

2.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校园双选活动;

3.编制发布应届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

4.公布应届毕业生就业动态数据监测;

5.应届毕业生集中打印与发放就业报到证;

6.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派遣就业率汇总;

7.应届毕业生离校教育、毕业典礼工作;

8.《就业指导课》教学与监督检查;

9.下年度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与采集工作;

   (七)7-8月份

1.开展就业咨询指导与应届毕业生派遣与改派服务工作;

2.协调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户档处理与转递;

3.完成各学院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汇总;

4.组织发放《毕业生就业手册》;

5.指导下年度毕业生制作电子简历或推荐表;

6.开展各类就业创业类讲座与暑期就业课程教学;

7.组织就业创业教师业务培训;

8.开展就业课程评比、项目申报、论文研讨等研究性工作;

9.制定就业市场与校友资源走访调查方案;

10.推进就业基地与实习实践基地有效对接,尝试性开展实习实践招聘活动;

 

第四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是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把握就业机会,保障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学校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与就业指导的课程,由就业指导教研室组织专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重点要进行各级各类就业政策宣传、学生生涯规划设计、自我探索与职业发展教育、行业与职业价值观教育、创业基础教育和求职择业技巧训练等等。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刊物、网络、竞赛等实践实训形式,帮助学生提高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正确认知自我、准确定位职业,培养创业意识、提升就业能力,做好毕业生毕业生诚信就业教育。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密切结合专业前景、经济形势与行业需求,有针对性开展专业与行业教育,指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和就业观念,注重教学效果,突出科学有效。

      第十九条  关注特殊群体就业工作,建立就业帮扶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少数民族、双困生和女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指导与帮扶工作,依托就业能力素质拓展训练项目、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和求职补贴项目,对其特殊困难和要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个人及组织鉴定与推荐。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鉴定与推荐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其中辅导员和党总支负责本专科毕业生,硕士指导教师和党总支负责研究生毕业生,各学院要认真组织落实,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

 

 

第五章  供需见面双选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双向选择活动形式主要包括:本校举办的大型就业市场、定期就业市场、专业类就业市场;各学院举办的二级就业市场;网络无形就业市场;其他高校主办的各级就业市场;国家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就业市场、招聘会和网络双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积极负责地收集各类招聘信息及双选活动,创造激励机制多渠道各层级全员化收集就业信息,通过合法性审核后及时公开公布方便毕业生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努力开拓就业市场,以基地建设推动市场建设,尽快开展有形与无形就业市场的分类建设与维护利用,为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网络与自媒体在就业工作中的巨大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对校园A类企业用户、校友企业用户、就业基地用户和给予教育资助用户等重点单位提供人才选拔的优先推荐、重点服务和协议落实,鼓励引导并支持毕业生选择上述单位建功立业。

 第二十七条 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做好各级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推进工作,重视基层就业项目的吸纳能力,做好项目组织管理和反馈服务工作,优先做好“特岗教师、参军入伍、基层选调、西部计划、汉语留学和科研助理等基层就业项目,引导毕业生到省会以下市县、中西部区域和城乡基层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就业双选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冲击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学校要为毕业生参加双选活动创造条件,校内各类双选活动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审核安排,鼓励并支持学院自行或联合组织二级就业市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双选活动中的供需双方应事先多渠道互相了解,尤其是各级就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平台作用,要本着对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供需双方的基本情况,为毕业生就业和单位选才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双选活动,用人单位通过双选活动录用毕业生。双方应保证诚实守信、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商谈,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单位情况,展示单位良好形象,毕业生洽谈中要言语得体,讲究文明礼貌。

第三十一条 存在弄虚作假、不诚信履约情况的单位,将被列入延边大学就业市场企业黑榜,学校将拒绝为其提供各类就业服务;存在私改成绩、伪造证书等情况的毕业生,学校会视其情节予以警告至取消派遣资格等处分。学校保留追究有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资格审查、协议书与推荐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是毕业生就业派遣的基础工作,主要针对毕业生基本情况和毕业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基本情况以高考招生审批大表为准,毕业资格及学籍异动由教务部门审核为准,生源地址变更以就业部门审核为准。

第三十三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毕业生方可列入就业建议计划,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

第三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由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学校统一编号后发给毕业生使用(定向生和委培生除外)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学院各执一份。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参加供需双选活动的推荐材料,由本人填写学院审核并填写鉴定推荐意见,就业中心履行盖章手续,一式一份可复印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损坏或遗失可直接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如损坏或遗失则需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核查盖章、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公示,无异议后补发,申请人需对补发协议书所产生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双选活动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按要求详细填写各自基本情况;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同意,用人单位需配合填写各类状态信息并在协议书上注明接收毕业生档案的机构名称和地址;

3.双方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将协议书上交学院和就业指导中心各一份;

4.学院及时备案汇总,学校及时审核鉴证登记,病将有效的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第三十九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校就业中心对签约双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生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所签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等,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第七章  毕业派遣及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建议方案,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经批准后实施集中派遣并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打印发放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经省级主管单位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需按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毕业生: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就业不诚信且拒不承担责任而影响学校声誉的;严重违反校风校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取消其派遣资格不再办理派遣手续,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四十二条 学生集中派遣时间为六月中旬到八月初。集中派遣结束后,毕业生派遣活动原则上由本人自行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四十三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毕业生,应严格执行定向(委托)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定向(委托)单位和省级就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四十四条 结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按正常手续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肄业生不具备派遣资格,学校不负责其派遣事宜。

第四十五条 因升学攻读国内研究生学位的毕业生,不需参加各类就业双选活动,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具备毕业派遣资格但不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四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责任方应按协议书条款和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未经单位书面同意单方毁约的派遣毕业生,学校将不予办理改派手续,一切后果毕业生自负。

第四十七条 报到证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毕业生,应通过地市级报纸声明遗失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遗失证明,持报纸和证明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重新签订协议而调整派遣称为改派,改派期限为三年,逾期省级就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派遣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办理改派手续

(一)原派遣协议单位出具的允许违约或解除协议等相关函件;

(二)原就业派遣报到证;

(三)向校就业中心提出改派申请;

(四)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五)学校审核同意,出具相关函件报送省就业指导中心,由其做出改派决定。

 

第八章  户籍档案的转递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第五十条 毕业生个人档案中除包含高中阶段档案材料和高考相关材料外,其它装档材料按学生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后,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档案转寄地址,及时将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移交。入学时户籍迁至学校的毕业生,户籍由学校保卫处户籍科统一管理,毕业时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迁移。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传递,应通过机要函件或专人送取,避免快递邮寄或交本人自带,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及时查询个人户档相关材料,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滞留、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五十三条 申请将档案和户籍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离校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审核同意后档案继续保留在学院,择业期内免收管理费,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地人事代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毕业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共青团在各学院团委办理。用人单位能够接收的,转往工作单位。若不能接收,可联系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应由毕业生本人持党员转移介绍信或《团员证》到接收单位办理。

 

 

第九章 就业工作考核评价及奖励

 第五十五条 依据《延边大学就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暂行)》,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教育与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六条 将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与奖励挂钩、与领导考核挂钩、与招生计划挂钩。

第五十七条 对工作措施得力、毕业生就业率高、成绩显著的学院予以表彰,并在招生数量和规模上给予支持;对工作不力、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院,则视情况减少招生数量或限制招生并限期改进。

 

第十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和协议的;

(二)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和吉林省下达了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延边大学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延边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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