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证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关于2004年高校学生使用优惠卡购买火车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司〔2004〕8号)和《延边大学本专科生管理规定》[2017]16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件,供学生在校期间使用。
第三条 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损坏;不得涂改、转借,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章 学生证的发放
第四条 新生入学获得我校学籍后,由教务处组织学院统一发放学生证。
第五条 学生按要求填写学生证,经所在学院审核无误并在教务处备案后,统一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章 学生证的注册与使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七条 学生凭学生证使用火车购票优惠卡。火车购票优惠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火车购票优惠卡必须贴于学生证指定位置,不能随意粘揭。
第八条 火车购票优惠卡每学年限使用4次(每张火车购票优惠卡出厂时已经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并只限寒、暑假使用。
第九条 学生凭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时,需满足“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且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的条件。
第四章 学生证的补办与注销
第十条 学生证实施“一人一证”原则,学生需妥善保管学生证,如有遗失,须向所属学院申请作废,并提出补办申请。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原学生证须交回学院注销,只持补发的学生证。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学籍异动后,须到转入学院备案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二条 转学、注销学籍的学生,应到教务处注销学生证。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时,须到教务处申请修改学籍信息并重新办理学生证。
第十四条 如学生证和购买火车购票优惠卡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可在指定时间内携带一寸证明照、身份证或校园卡到所在学院申请补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延边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9月制定)废止,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