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延边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延边大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具有延边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
(三)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0及以上。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其他课程合格;
(二)通过吉林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学位外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三)申请时已获得成人本科毕业证书,且专升本科正常毕业时间2年之内,高起本科正常毕业时间1年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舞弊者。
第四章 国际学生教育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汇总。教务处负责汇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的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国际学生教育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九条 报送。教务处依据汇总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制作《本科毕业生授学士学位情况报告》,并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本科毕业生授学士学位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授予。学校以校发文形式公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授予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部门注册备案。普通高等教育由教务处负责上报;成人高等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报;国际学生教育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上报。
第十三条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具体办法参见《延边大学本专科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普通本科教育、成人本科教育、国际学生教育相关内容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延边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