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学生(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安全保卫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宣传部、统战部、信息化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学生工作部(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安全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定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八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相关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 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 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同时根据《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寝室内吸烟、喝酒;
(五)消防应急救援箱及箱内物品仅供火灾应急情况下打开使用,禁止随意挪动、挪用,无火灾应急情况下擅自打开。消防应急救援箱(含箱内物品)、水桶无故丢失的由所在寝室及时补齐;无故使用的,根据《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七)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八)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有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部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务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和安全保卫处;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学院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张榜公布,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大学安全保卫处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