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延边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保证相关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相应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籍人数确定奖助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具体指标由吉林省教育厅下发。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在校生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第八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第九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不得有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其它必要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含3.5),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学院或专业均为前10%;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含3.0),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三)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以上(含1.5);

(四)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以上(含2.8),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学生对照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通过学工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各学院、专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一)根据学院学生人数和经济困难生分布情况,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划分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成立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班级评定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定,提出初评名单。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组织复查。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经过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各学院上报的初评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助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相关评审材料,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凡是在籍学生,由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奖助学金。 

(五)因学生个人、专业、学院等因素,逾期报送相关材料与相关评审审批的,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收回相关奖(助)学金名额,视情况重新调整分配。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钱款划拨到位后,学校财务部门对其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至受奖学生的校内缴费银行卡内,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至学生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至受奖学生的校内缴费银行卡内,同时,颁发学校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至学生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学校财务部门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的校内缴费银行卡内。

(四)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校财务部门每年分两次(3月、11月)发放至受奖学生的校内缴费银行卡内,同时,颁发学校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至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对奖励及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以实名方式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者做出书面答复。

相关人员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三天内以实名制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在上述超出规定日期以及匿名等方式的申诉,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已获奖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获得奖励与资助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奖助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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