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可享受专项奖、助学金:
(一)爱党爱国爱校,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进取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善协作,重实践,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二章 资助标准、评选条件及评审流程
第三条 以资助单位和个人的资助金额为准。
第四条 以资助单位和个人的资助相关条件为准。
第五条 专项奖、助学金评审流程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领导下的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相关管理条例,讨论和决定奖学金项目的设立,领导和监督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名单等重要事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的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学院学工办主任主持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评定小组。
第九条 奖、助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奖、助学金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评定结果需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至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初评名单,提交获奖、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终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举行发放仪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任何奖、助学金评定:
(一)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无故不交学费、住宿费者。
第十一条 专项奖、助学金原则上不能兼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