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分行《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03]55号)精神,保证高等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优越性,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确保学生在学期间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为资助延边大学经济困难学生,成立“资助科”。“资助科”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开展资助困难学生的日常工作。
(二)各学院在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领导下有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审核、报送、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鼓励和心理引导等日常工作。
二、资金的来源、用途
(一)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其中10%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15%用于学费减免及校内学费信用助学贷款、30%用于临时困难补助、45%用于勤工助学补助和基地建设。
(二)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广泛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赢得社会资助。
(三)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外资助,拓宽资助渠道。
(四)在全校教职员工中广泛开展“帮困扶贫献爱心”活动,为经济困难学生捐款捐物,
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完成学业。
三、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
1. 学生本人及家庭却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2. 奋发向上,努力学习,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 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4.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二) 资助标准
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金额为1000-2000元。
四、减免学费条件及标准
(一) 减免学费的对象
1、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缴纳学费的孤儿、烈士子女、双停企业职工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以及遭受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单亲、残疾家庭子女、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
2、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品学兼优、生活简朴。
(二) 减免学费的标准
减免学费将采取全免的方法执行,减免总额控制在学费总收入的1%以内。
(三) 减免学费的申请办法
根据每年学费减免工作的时间安排,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需要本人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通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校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提出申请(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了解讨论后提出减免初步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审核,待学校批准后,予以相应减免。
五、勤工助学
(一) 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 勤工助学补助及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学院参照《延边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 加强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指导职能,进一步强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力度。
六、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 在资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实行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和年度报告制。由“资助科”向“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
七、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