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扶困优先、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金岗位: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
第二章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 酬金标准
(一)每小时不低于12元。
(二)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固定岗位在每月用工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范围内,根据岗位每小时酬金等级,确定实际工资金额按月发放。此外,工作时间未满1个月,按周计酬(固定岗位月工资÷4×实际工作周数)
(三)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临时岗位在每月用工工时不超于60小时的范围内,以勤工助学工作技术含量标准,确定工资金额。
第五条 酬金发放
(一)勤工助学学生完成工作后,经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审核,报送校计划财务处,并统一发放。
(二)勤工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及管理
第六条 按勤工助学上岗时间长短分为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或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时间一般为2个月以内)。
第七条 岗位管理
(一) 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前提,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根据全校勤工助学需求,确定学期内全校勤工助学学生总人数。
(二) 校内勤工助学原则上一岗一人每月上岗工时不超过40个工时。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一岗多聘勤工助学学生,并在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总工时不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上下浮动学生勤工助学工时。
(三)用人部门未经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同意私自设岗安排勤工助学,用工费用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由,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学生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不服从用人部门管理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
(六)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1周向用人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并到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备案;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受理其他任何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
第八条 1.学生通过学工系统申请岗位→2.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面试→3.面试合格者持《申请表》到用工部门进行第2次面试→4.第2次面试通过者将《申请表》由用工部门负责老师同意签字后交回至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科留以备案。→5.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原《延边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停止执行,其他文件中与此办法相违背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