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延边大学学生奖励及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奖励及奖学金项目

1.奖励: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异生、科研创新奖、特殊贡献奖、先进班集体;

2.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及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奖励不得轮流评定,奖学金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五条 获得以上任何一项奖励及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爱党爱国爱校,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进取意识和创新精神;

3.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善协作,重实践,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任何奖励及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无故不交学费、住宿费者。

第七条 一学年度不能兼得三好学生、学习优异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除特殊贡献奖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领导下的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相关管理条例,讨论和决定奖励及奖学金项目的设立,领导和监督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励及奖学金获奖名单等重要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的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学院学工办主任主持奖励及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评定小组。

第三章 奖励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奖励原则和方法

坚持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方式分为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学金或奖金等。授予的荣誉称号,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按校、院两级表彰。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校、院级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2%和3%,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分别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和10%,校、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5%和10%左右。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1.“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思想政治表现突出,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并且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考核均为优秀。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3)校级“优秀毕业生”,应是本科生3次、专科生2次连续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者;院级“优秀毕业生”,应是本科生2次、专科生1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者或每学年均被评为院“三好学生”以上的学生;交换期间学习成绩绩点达到当年评选1等奖学金标准,同时提供交换学习期积极参加就读学校各项活动的证明,可参评优秀毕业生。

2.“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关心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品行端正,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学生公认和好评,且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2)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达到3.0以上(毕业生评选三好学生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达到3.0以上),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3)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优良,能够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4)校级“三好学生”,必须是该学年内两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院级“三好学生”,必须是该学年内两次二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政治思想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

(2)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应是该学年内两次二等以上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可放宽至两次三等以上)获得者;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该学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中上等以上。

(4)“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院、系学生会干部、团干部、学生党、团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

    4.“学习优异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考核良好以上。

(2)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文科学生达到3.8以上(含3.8),理科学生达到3.5以上(含3.5),且考查课成绩无“F”的学生。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专业课成绩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5.“科研创新奖”评选条件

(1)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良好。

(2)在发明创造、科技创作、学术论文、译作、作品等方面取得优异成记者。

6.“特殊贡献奖”评选条件

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体育运动、文艺活动和知识竞赛等)获得名次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在国家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地区级或省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前两名或二等奖以上的;以及其他被学校认定符合特殊贡献奖资格的。

7.“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集体,团结互助,好人好事多。组织成立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小组。积极开展政治学习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高,并起模范作用。

(2)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大多数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在学年考试中无作弊现象。

(3)注重品德修养,讲文明、讲卫生,保持良好的教室、寝室等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班级大多数寝室卫生达到校先进寝室标准。无浪费粮食、水、电等现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无打架、酗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体育课出勤率高,绝大多数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三下乡”活动,积极开拓创新,班级有活动计划,建有较稳定的共学共建单位和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并且取得较好效果。

(6)班干部队伍富有朝气,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制度健全,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奖学金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项奖学金标准

1.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分为三个档次;按学期计算。一等奖学金120元/月,评定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80元/月,评定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40元/月,评定比例为85%。特招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比照师范类享受师范类专业三等奖学金;第二学期开始,正常参加本专业的奖学金评比;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其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学期,最低可享受师范类专业三等奖学金。

2.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档次,按学期计算。一等奖学金160/月元,评定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100元/月,评定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60元/月,评定比例为20%。

3.新生奖学金

(1)a:以省为单位,选择第一志愿报考延边大学的文史类和理工类总分为第一名的学生,可获得“新生奖学金”;

b:吉林省、黑龙江省和辽宁省选择第一志愿报考延边大学的文史类和理工类总分为第一名的朝鲜族学生,可获得新生奖学金(两项条件都满足的朝鲜族学生只能获得一次“新生奖学金”)。

(2)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均享受三等奖学金,从第二学期开始按照专业奖学金等级标准评定。

(3)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新生,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初进行评定,并补发第一学期的奖学金。

4.专项奖学金

根据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数额及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予以评定。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有关规定

1.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均以《延边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办法》为依据,以专业为单位,以评估积分名次和有关规定按照比例确定等级及人数。

2.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年按5个月发放。

3.奖学金与思想品德考核挂钩。思想品德考核达不到优良(80分以上)者,不能获得一等奖学金;达不到中等(70-79分)者,不能获得二等奖学金;思想品德考核不及格者或学期综合评估积分不及格者,取消其一学期奖学金评定资格。

4.奖学金与纪律处分挂钩。受警告处分者,停发6个月奖、助学金;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8个月奖、助学金;受记过处分者,停发10个月奖、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12个月奖、助学金;受开除学籍者,从处分当月起停发奖、助学金。

5.凡是在籍学生,在休学、出国留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向学校缴纳学费情况除外),不享受奖、助学金待遇。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欠学费的学生,获得奖学金应优先结清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欠款。

    7.如有条件而未缴纳学校学习费用(包括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则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五章 评定程序和表彰

第十六条 评定程序

1.评定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协调下,由各院专业具体实施。

2.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奖励及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和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指标数,按各学院专业在校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划分。

3.学院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班级评定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定,提出初评名单。在院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4.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初评名单,提出奖励和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表彰。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项的学生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颁布表彰文件;

2.颁发获奖证书;

3.召开表彰大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奖励及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和老师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答复后的3天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已获奖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延边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办法 下一条: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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