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督导制度,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有效发挥督导组作用,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督导和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议、指导和咨询,多渠道反馈教学工作信息,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及时向主管校长提出报告或建议,为全校教学工作提供监督保证。督导组由主管校长领导,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校教学督导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和副组长1-2人,成员11-13人。教学督导员由教学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推荐,报主管校长审核,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做贡献;
﹙二﹚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学术水平高。关注学校发展,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懂得教育规律;熟悉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乐于奉献;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教学指导能力;
﹙五﹚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贯彻教改精神;
﹙二﹚为学校相关教学政策的出台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对学校的教学执行情况、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状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四﹚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环节,进行现场听课、调查研究和评议督促;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各类教学评奖,教师评优、晋升,从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方面给予评价和建议;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六﹚协助教学主管部门做好教学改革与建设评估调研工作,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改革项目进展情况等;
﹙七﹚参与学校安排的教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八﹚确定每学期督导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和督导意见,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相互信任、平等沟通的原则,在保护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实施教学督导计划,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第八条 学校各教学部门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全校各教学部门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布置和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办法制订“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教学督导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