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学分制,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规范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实行指导教师制度(简称导师制),是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的教育教学制度。
第三条 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一)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学生,责任心强;
(二)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培养方案,具备指导学生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在本专业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不低于2年,并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条 指导教师聘任和配备
(一)新生入学前,各学院根据教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提交学校教务处备案;
(二)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合理地配备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
(三)按照学生和教师双向选择的原则,第四学期末重新调配指导教师;
(四)指导教师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学院及时调配指导教师并报送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专业思想,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二)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进程,指导学生选课、选择专业方向、选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帮助学生构建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知识体系;
(三)对学生实行分层指导,对低年级学生重点指导尽快融入大学、科学合理的安排学习和生活,以及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对高年级学生重点培养专业素质、专业精神和科学研究能力,注重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与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设计职业规划,为其择业就业出谋划策,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
(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学生政治思想教育、综合测评等工作,并对学生评优、奖励、处分等提出建议;
(六)主动联系学生,定期进行面对面的指导,与学生和家长保持相对稳定的良好关系。
第六条 指导教师管理及考核
(一)学院成立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小组,参照本办法,负责制订本科生指导教师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学院定期召开指导教师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指导教师制度的运行情况,总结并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学院每年6月末进行一次本科生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指导教师,由学校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每学年每生按3个标准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不予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四)学院对本科生指导教师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4级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