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延边大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材[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的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

第五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2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毕业后3年开始还本,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第九条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发放。

(一)首次申请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携学生本人签字《申请表》(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户口薄原件,同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新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高中预申请。在校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查。

(二)续贷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表现。续贷声明需经学校、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续贷申请。借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条  学生持申请材料向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及已经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院经办人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信息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拨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与学生工作处合作完成学费扣缴、余款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由上级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同时进入还款期。还款程序执行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如发生退学、开除、失踪、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院需及时通报校学生工作处,校学生工作部(处)通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该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的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其中,借款学生失踪或死亡的,学生家长需持相关证明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校不受理家庭所在地已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但生源地不予办理贷款时,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国家开放银行咨询电话:95593。

第十六条  与上级文件相关条款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执行。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违约的视情节,并根据上级意见给予相应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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